依据《南通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向市、所在地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许可证的,不得在本市中心城区、县(市)城区以及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城市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