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