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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任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南通市海门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16 字体:[ ]

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

2.已建居住区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负责;

3.单位的办公、生产经营场由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

4.公共场地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